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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議 (申請再議)
聲請再議,是告訴人不服案件不起訴,或是緩起訴後的一種救濟方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告訴人在收到處分書七日內,可具狀書明不服理由,由原承辦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提出。

上級檢察署若認為再議無理由者,應駁回;至於認為有理由,則應撤銷原處分,由原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

若聲請再議被駁回,告訴人不服,也還有一條救濟之路,就是在接到處分書後十天內,尋律師事務所委由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所謂的「交付審判」,類似「提起自訴」,就是由法院定奪是非。

不過,有些案子並沒有「告訴人」,僅有「告發人」,此類「無得聲請再議之人」的案件,對案件做出不起訴處分的檢察官,應依職權向上級檢察署提出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此外,凡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案件,因屬重罪,刑事訴訟法也規定檢察官須聲請再議。
簡言之,非訟事件就是在處理人民私法上的權益,因其不具訟爭性,法律上之權益關係明確,故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官審理,以書面送審其處分以法官之裁定行之,謂「非訟事件」。

一般我們常聽到的是訴訟案件進行中,如何怎樣之類的話;但是我們也常聽到
「假扣押」、「支付命令」的法律專有名詞,這些就是屬於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所涵蓋範圍甚廣,有分廣義的及狹義的非訟事件,敘述如下:

一、廣義的非訟事件:
舉凡縣市政府之商業登記,及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包括行政機關處理私權的非訟事件,另外亦包含在其他法律的非訟化程序,如: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宣告禁治產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等,均屬之。
二、狹義的非訟事件:
而狹義之非訟事件則指法院處理無爭訟性質之事件,其適用之法律,包括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提存法及公證法等。
依據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訟事件,則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
(一)、民事非訟事件
(1)登記事件 
(2)財產管理事件
(3)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 
(4)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5)監護及收養事件 
(6)繼承事件 
(二)、商事非訟事件 
(1)公司事件
(2)海商事件
(3)票據事件

現行的非訟事件法實施至今,已經超過三十年,歷經數次的修正,而今社會型態的變遷且大幅轉型之下,人際關係也日益複雜,包括強制執行、扶養與繼承權等非訟事件,已由對立的訴訟紛爭類型,改由非訟程序處理,講求訴訟經濟效益。已由法案中規定,將強化非訟法院的職權,增設家事非訟事件專章,強化兒童.少年,婦女與家庭有關非訟事件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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