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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錢就沒有侵害配偶權 人妻控告丈夫嫖妓敗訴

來源:鏡周刊

住在新北市的林姓男子,被劉姓妻子發現多次與同一女子性交易,劉女怒告程姓援交女侵犯其配偶權,而且因其性關係複雜,可能害他染性病,請求損害賠償30萬;對此程女不僅表示「請稱呼我性工作者」,也強調不會去過問客人是否已婚,不想破壞恩客家庭婚姻;法官認為,程女主觀認知,提供性服務,係在交換金錢財物,而非侵害性交易對象配偶的婚姻,判劉女敗訴。

去年8月,劉女在丈夫手機發現他與程女互傳愛心、抱抱等貼圖,兩人還透過Line相約某旅館做愛,追問之下,才知道程女是丈夫在色情網站認識的援交女子,丈夫林男固定找程女性交易,時間長達1年,她認為這種固定式的援交,無異是婚外情,嚴重破壞她的婚姻,具狀控告程女侵犯其配偶權。

劉女主張,程女性關係複雜,有可能間接害她染上性病,由於愛滋病、梅毒,都有空窗期,她想到這點就陷入極度不安,身心異常痛苦,因此她要求程女賠償他侵犯其配偶權以即令期限入染病恐懼的精神損失30萬元。

法院審訊時,程女坦承與林男多次性交易,但她壓根沒問對方是否已婚,也不知道其全名,她告訴法官:「我從沒想過要破壞對方的婚姻,我與林男終究只是金錢交易,我還是希望劉女婚姻保持幸福。」

至於是否可能傳染性病給對方妻子,程女表示,一定會要求客人戴保險套,無染病給對方配偶之虞,她還嚴肅的說:「我都稱呼自己是性工作者,我們工作時也會保護自己,不是有人約就會答應,而且,也不是每次交易,都會發生性行為,有時我也扮演傾聽者的角色。」

但劉女當庭質疑:「保險套不是萬能,有些部分還是會接觸到,我有問過醫生,有些空窗期是好幾年,不能確定有沒有得到,且性工作者在台灣並不合法,跟我老公發生性關係,就是侵害我的配偶權。」

法官則認為,劉女無法證明程女明知林男已婚,還與他發生係關係,就算知道,她也是因為金錢對價關係才提供性服務,其主觀認知是在交換金錢財物,並非意圖侵害性交易對象配偶的婚姻;至於傳染性病之損害,由於劉女無法舉證她因為丈夫與程女性交易而染病,或害她間接感染,因此判決劉女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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