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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之定義

 

  民法第 272 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 273 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 739 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現代人日常生活中,經常可見親戚朋友間拜託作保,在法律上所謂保證分為「普通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二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保證人所負的清償責任。

  一.普通保證: 依據民法規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而無效果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這即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以上是適用「普通保證」。

  二.連帶保證: 1.但是,倘若您於簽訂保證契約時,是屬於連帶保證人,則須特別小心了!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上述的先訴抗辯權。換句話說,您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而言,是處於相同的還款地位,即一旦主債務人的財務發生狀況,債權人(如銀行、當初的放款人等)開始討債時,可以隨債權人高興,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二者較有財產的人來討債,甚至於可以同時對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一併求償。因此,當您在替人作保時,務必睜大眼睛,看清楚到底是作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 2.萬一連帶保證人不幸仙逝,他的繼承人又未在三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或二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則表示願意繼承此連帶保證債務。將來債權人(如:銀行、當初的放款人等)可查封拍賣各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房屋、土地)、車子、股票及查扣銀行存款、每月薪資的1/3。 然而,實務上,若非專業人士,恐怕會難於辨別究竟是屬於何種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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